一、“实体清单”是美国基于其国内法产生的概念。如果要向“实体清单”列名的实体出口、再出口(这里的“出口”是站在美国的角度而言)、美国国内转让任何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产品、技术,需要向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申请出口许可。
二、作为中国的国内公司,面对“实体清单”上列名的公司实体时,是否需要遵守美国的出口管制规定,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评估。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国际贸易为主,则需要综合考虑合规体系问题,防范相关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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