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具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涉及出口退税的海关处罚案件,重要的是所申报的商品编码是如何确定的,例如,如果申报归类的商品信息没有错,只是单纯的编码错误,或者之前海关做过实质性归类审核的,等等,这可能导致没有过错,对此要积极举证,提供相关材料并予以详细说明。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110438891。15年海关工作经历,律师执业20年。2006年组建海关律师团队。崇尚“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擅长办理特大、疑难各类走私案件,熟悉有效核减偷逃税款及国家税收损失,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走私案件,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等成果。在进出口税收、行政处罚等争议解决及进出口合规、海关AEO认证、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也有独到专长。
联系电话:13902467641 (同微信)
电子邮箱:sgd@customslawyer.cn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11043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