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判断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行为特征及主观心理状态等情况作出判断。对行政决定不满提起行政救济途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涉嫌违法之主观故意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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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律师简介: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
崇尚“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对外贸易与海关法律体系,编纂“海关法库”,成为行业领航者。长期学习研究海关与外贸领域法律政策,大量研究实践问题,有多篇论文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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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11043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