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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假说明、变更口岸进口是逃避海关监管吗?
    发布时间:2022-08-09 11:25:09  浏览:593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前几年在的公司因走私固体废物罪被判有罪,我被判了三年,现在回想起来感到很冤,我当时提供了说明采购的材料及申报的过程,被认定是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行为,公司变更口岸进口也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请问这个认定是否有依据?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您所述的提供虚假说明、变更口岸进口本身不能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但是可能构成判断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之因素,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对照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后果、过错状态等分析其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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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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