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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假说明、变更口岸进口是逃避海关监管吗?
    发布时间:2022-08-09 11:25:09  浏览:493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前几年在的公司因走私固体废物罪被判有罪,我被判了三年,现在回想起来感到很冤,我当时提供了说明采购的材料及申报的过程,被认定是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行为,公司变更口岸进口也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请问这个认定是否有依据?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您所述的提供虚假说明、变更口岸进口本身不能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但是可能构成判断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之因素,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对照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后果、过错状态等分析其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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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联系电话:1390246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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