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物品通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适用于跨境邮递吗?
    发布时间:2022-08-18 11:32:00  浏览:1433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从国外邮递香烟、雪茄烟,海关是否会有什么限制,我从网上搜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请问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跨境邮递进口?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你所述邮递物品进境问题,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办理验放、征税手续,至于您所述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该通知只适用国内邮递业务,不适用于跨境邮递。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 标签:
  • 烟草
  • 邮递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进出口合规及贸易准入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