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严查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左岸,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海关缉私局是中国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海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称“缉私警察”,具体从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时间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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