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来料成品退换,在报关单申报环节,企业应申报“来料成品退换(4400)”贸易方式;对于进料成品退换,企业应申报“进料成品退换(4460)”贸易方式。
办理成品退换时:(1)进口环节,企业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2)维修环节,企业对退换的成品进行加工、维修或更换;(3)出口环节,企业申报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办理成品退换申报时,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1)成品退换合同;(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3)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在加工环节中,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企业应该做如下处理。(1)一般贸易征税进口;(2)国内采购;(3)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作为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应该分情况如下处理。(1)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2)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您的手册尚未核销,可申报进口的贸易方式是进料成品退换,无需办理3C。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