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的进口之前需要分辨旧机电是否可进口,需区分不同的情形提交不同的材料。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附录1),向主管海关申报。
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且属于 (1)“出口维修复进口”;(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4)“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的《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附录2)及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