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规定,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商品,均应依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危险化学品在出口前应申请电子底账,并严格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