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出口:将货物,软件或者技术从一个国家运输或者转移(包括电子传输)到另一个国家的行为
(2)再出口:将货物,软件或者技术从本国运输或者转移(含电子传输)到国外,然后从国外再次运输或者转移到另外一个国家的行为
(3)视同出口:将EAR管控的技术或源代码发布给非美国人,无论是在美国境内或者美国境外,即被视为向该外国人的国籍所属国的出口。这里的发布是指非美国人通过视觉、观察、口头、书面或者其他获取信息的方式获取的技术或源代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6 0174 4628(同微信)
邮箱:yaping.wang@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