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在进境前需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肉类属于食品,根据规定,进口食品的国内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境外肉类生产企业需要经过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审核检查,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所有出口到中国的肉类及其产品必须随附国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肉类及其产品的生产注册厂号,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温度,批次号等必要信息,并保证相关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证书版本、格式等,以及官方签证兽医官、官方印章等需经过双方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6号)》,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原则,需符合检验检疫审批要求。对准备输入境内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境。海关总署对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实行检疫审批制度。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