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VL statement可以翻译成UVL声明,根据EAR744.15的规定,出口商、再制造商、国内转运商在与未经核实清单上的实体(UVL实体)交易时,其中对于受EAR管制但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交易,均增加了程序性流程需要事先获得UVL实体的UVL声明(UVL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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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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