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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UVL statement是否可以多次使用于出口、再出口、国内转让交易买卖中?
发布时间:2022-11-02 12:25:37     浏览:616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客户被列入到美国出口管制到UVL清单上,我司与该客户是长期合作关系,我们之前维持着频繁的国内买卖关系,请问我们能否只用一份UVL statement维持多次交易?
兰迪海关部-王亚萍:

你好,

UVL statement也叫未经核实声明,根据EAR744.15的描述一份未经核实声明可用于同一交易方之间相同物项的多次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只要交易名称、物项描述和ECCN编码准确无误。

同时如果一份声明用于多次交易中,要有清晰的交易记录存档能识别每次交易的物项信息及对应的数量等信息。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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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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