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企业应当结合生产实际核定耗用量并按加工贸易手(账)册有关规定要求的报核时间完成向海关报核。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企业所申报数据进行核对、验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消耗性物料的后续处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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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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