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具有悔改意愿,不进行羁押不会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由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检察院将案件送到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代表检察院认为案件情节轻微,您主观上有悔改意愿,在量刑意见上会有体现,一般会建议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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