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