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案件,根据当事人对税号申报不实的发生是否具备主管故意的认定不同,定性不同。当事人对税号申报不实存在主观故意,且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应当定性走私;当事人对税号申报不实不具有主观故意,而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定性未违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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