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动向海关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为“主动披露”,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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