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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披露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23-01-18 10:50:00  浏览:561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问下,不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情形里面提到一条“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请问是怎么理解?已经掌握是怎么体现呢?
    兰迪海关部-费云:

    您好,“报告前”是指企业主动向海关稽查部门书面报告并经海关稽查人员签收前。“违法线索”系指海关业务部门发现的,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掌握的“违法线索”是与企业“主动披露”的行为指向同一违法事实。“已经掌握”是指有初步证据(含纸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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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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