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规定,跨境电商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只有按跨境电商要求向海关传输数据的商品才能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办理通关手续。具体的缴费明细请查询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跨境年度个人额度查询内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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