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贵司的水果在放行前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不会对境内外的经济产生影响,如果此时货物遭到损坏,导致其价值减少,那么可以认为该部分货物的价值没有进入或运出关境,那么自然也不应该对这部分货物征收关税。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