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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可否执行
    发布时间:2023-01-30 13:56:45  浏览:696次
    ┃ 问题描述: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可否执行
    兰迪海关部-

    2020年9月12日生效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称《公约》)是一部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的国际公约。调解作为一种商事争议解决办法,使得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协助其友好解决争议,有效避免争议双方因争议终止商业关系,便于商业当事人管理国际交易,节约司法资源和费用,对于国际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体现。

    一、哪些纠纷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

    《公约》主要适用于国际商事争议,明确排除家庭、继承、劳动等民事争议。《公约》明确指出不适用于为解决其中一方当事人(消费者)为个人、家庭或者家居目的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而订立的和解协议。以及与家庭法、继承法或者就业法有关的和解协议。《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于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产生的或可以作为判决执行的和解协议,以及在仲裁程序中产生的并可以作为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

    《公约》适用的“调解”是指不论使用何种称谓或者进行过程以何为依据,由一名或者几名调解员协助,在其无权对争议当事人强加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当事人设法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公约》适用的“和解协议”是指经过调解所产生的、当事人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即为“书面形式”。如果电子通信所含信息可调取以备日后查用,该电子通信即满足了和解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

    而且由于《公约》只适用于具有国际性质的和解协议,所以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角度来认定其国际性:1.和解协议至少有两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地;或者2.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设有营业地的国家不是:(1)和解协议所规定的相当一部分义务履行地所在国;或者(2)与和解协议所涉事项关系最密切的国家。

    二、调解协议可否在我国执行

    《公约》高度认可和解协议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允许在公约成员国之间进行商事调解,其第三条规定:“本公约每一当事方应按照本国程序规则并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所以《公约》只规定了和解协议的执行条件,执行的具体程序仍适用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系首批签署该公约的46个国家之一,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公约。在批准前,有待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国际调解协议在中国法院的执行做出规定。按照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尚不包含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主持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待相关法律修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公约后,国际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或已经生效的其他缔约国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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