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在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简称“市场采购”。
以下出口货物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五)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以上信息供参考。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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