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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买卖双方的公司中任职,会被海关判定为特殊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3-02-24 19:55:00  浏览:290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在境外和境内的两家有商业合作的公司都有任职,请问这会构成特殊关系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您好,任职情况只是判断特殊关系是否存在的间接因素之一,更重要的是任职的具体情况,如《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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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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