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进口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在备注中填报“旧机电产品”;商品名称中也须注明“旧”,货物属性中要勾选“旧品”。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申报,但是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申报,无须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1项、第2项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及相关必备材料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