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是不需要交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2020年第36号公告,自2020年8月5日起,不再执行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