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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55条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包括应税货物吗?
    发布时间:2023-03-27 10:50:29  浏览:292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一位亲友参加海上走私柴油,因偷逃税款600多万元,现在被判了五年半,我看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该规定指的是“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请问柴油是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吗,“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是否包括应税货物?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目前,按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9号,柴油是自动进口许可货物,不是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因此,该货物不是刑法第155条海上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至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凡是属于进口或出口需要征税的货物,均同时是应税货物。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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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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