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海关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根据《海关法》第十九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因此,您所述境外运输工具在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的情况下,属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即海关监管货物,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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