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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危害结果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19 12:03:55     浏览:809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一位朋友做生意,进口电子原材料,再加工成电子成品在国内销售,由于市场环境不好,采用了包税进口形式,少交了税款,结果被起诉,其实他这几年业务大亏本,根本没有逃到税款,请问这种情况还会有社会危害性吗,那么他走私的危害结果又是什么呢?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危险犯,并不要求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产生了偷逃税款的危险就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结果。因而,即便行为没有产生具体的偷逃税款实际危害,但是仍然存在危害结果,其危害结果就是偷逃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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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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