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由此,法律并未要求其确定“正确”的商品编码或者对商品编码进行准确的申报,但在商品归类中应当如实、准确的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商品进行归类归入相应税号。如做到如实、准确的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归类错误的后果不应由申报人承担,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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