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不用缴纳进口税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主要包括“滞销商品”“拒收商品”及“退货商品”三大类。“滞销商品”主要指企业备货至海外仓,由于长期未能实现销售而滞留在海外仓的商品;“拒收商品”指已发货但购货方拒绝接受的商品;“退货商品”指已发货但由于某种原因被退回的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以上三种形态商品须为跨境电商项下,即通过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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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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