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目前的状况主要涉及到后续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既遂的问题。对此《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的情形:(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一般说来,即便没有进境,后续的货物也有可能被视为犯罪未遂的部分,同样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但实践中如何看待未遂部分的数额问题仍有分歧,观点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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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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