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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走私案件中被告人的“明知”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17 19:13:26  浏览:377次
    ┃ 问题描述:
    我司进口货物涉嫌走私,我是公司的法人,但我司是委托报关行去报关,报关行以包税的形式收费,怎么就能证明我司是明知,让我负责我就觉得更加的不合理了。
    兰迪海关部-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若包税的价格明显地域货物正常进(出)口应缴税额的价格也可能会被推定为走私。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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