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海关稽查
    什么情况下海关不接受企业的主动披露?
    发布时间:2023-06-20 23:12:07  浏览:560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生产模具的,前阵子海关到我们公司调查了我司的材料进口申报,问了一些问题,我司自己就内部核查了下,发现有之前进口有杂费漏报的情况,现在想主动披露,不知道海关接不接受?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 标签:
  • 主动披露
  • 海关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yun.fei@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