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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丁内酯要办两用许可证吗?
    发布时间:2023-06-22 23:47:00  浏览:648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公司进口产品中含 γ-丁内酯,实验室用的,进口一部分说是需要许可证,我们以前在正常进口的,但是也很久没进了,这次买了一点点,不了解这个许可证的情况。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21〕58号)的规定,增列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苯乙腈、γ-丁内酯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γ-丁内酯作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销售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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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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