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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双方企业的负责人互为近亲属,但企业间不互不持股和控制,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28 21:30:00     浏览:373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母亲在新加坡开了一家贸易公司,我在国内的公司经常从我母亲的公司那采购并进口零件,但两家公司之间是没有相互持股和相互控制的,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要在进口时申报特殊关系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描述,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已经构成特殊关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在确认特殊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贵司在进口货物时应当在“特殊关系确认”一览填“是”。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特殊关系
  • 亲属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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