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犯罪分子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以上回答进攻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