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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面单低填低报就是走私吗?
    发布时间:2023-08-04 16:16:01  浏览:800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一位朋友参与淘宝代购的,都是帮国内的消费者个人购买物品,她开的店铺都加入了海外直邮的,只有国外到国内完整的国际物流链才能加入是海外直邮,那么在发件时她将原购买的价格低填了,据此在国外的转运公司生成了邮政面单,请问这样的面单低填、低报是否构成低报价格走私?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您所述的情况需要更加进一步的信息才能判断。但是,相关判断原则如下:首先,根据中国海关法律规定,进境邮件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境物品所有人,即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境外物品的寄件人不具有邮件的申报义务,也不具有邮件的纳税义务;其次,境外物品的寄件人或转运人如果本身不参与中国境内的通关环节,或不与中国境内通关环节的通关人员或通关公司通谋、勾结进行低报价格、包税进口等事宜,则与中国海关无关,与中国法律无涉;最后,面单源于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流程规定,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意义的申报来源信息、申报单证之性质,不具备施加面单填写人义务之性质,因而,单纯面单低填不具有低报价格走私性质,填报行为不构成走私。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相关详细论证,请关注作者稍后的文章和讲座。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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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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