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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时把两用物项货物的品名报成其他普通货物,会涉及刑事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3-08-05 16:33:10     浏览:716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之前有向其他国家出口属于两用物项货物的石墨,但近期客户催得很急,而我们的许可证还没办下来,请问如果我们报成其他货物出口,会有刑事风险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描述,贵司拟出口的货物是两用物项货物,需要申请到许可证才能出口,如果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则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如果贵司拟出口的石墨属于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的,则符合上述规定中有关“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描述。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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