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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时把两用物项货物的品名报成其他普通货物,会涉及刑事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3-08-05 16:33:10  浏览:294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之前有向其他国家出口属于两用物项货物的石墨,但近期客户催得很急,而我们的许可证还没办下来,请问如果我们报成其他货物出口,会有刑事风险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描述,贵司拟出口的货物是两用物项货物,需要申请到许可证才能出口,如果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则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如果贵司拟出口的石墨属于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的,则符合上述规定中有关“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描述。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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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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