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如何计算时间?
    发布时间:2023-08-10 18:20:57  浏览:626次
    ┃ 问题描述:
    我在去年2月份跟5月份曾因走私被行政处罚2次,今年的3月份海关又找到我说我1月份涉嫌走私,我听说一年内两次因走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则可能会被定位走私罪,我这种3月份才找到我是不是表示不会被定走私罪了?
    兰迪海关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故需要判断行政处罚生效的时间以及你再次走私的走私行为发生时间去判断。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 标签:
  • 走私
  • 行政处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