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价格磋商并非海关估价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按照海关规定的估价方法直接估价:
(一)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二)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三)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