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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税案件中的清关公司已经另案处理,货主还能被认定为从犯吗?
    发布时间:2023-08-30 09:34:00  浏览:320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之前在淘宝上从事海外代购业务,代购的包裹都是由清关公司帮忙邮进来的。去年因为这事,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涉嫌走私了。听说清关公司通常被认定为主犯,我们这些货主是从犯,但现在缉私和检察院把我们另案处理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被认定为从犯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另案处理是刑事诉讼中一种案件处理方式,通常是为了提高效率。由《刑法》第二十七条的定义可知,一般意义上的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中对从犯的规定并不会因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另案处理而发生改变,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自然也不应因另案处理而被定性为主犯。

    但是,需要注意,另案处理中清关公司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很可能会被作为裁判事实被径行适用于其他货主的案件,进而对货主产生实体上的不利影响。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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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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