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的问题,回答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文物博发〔2007〕30号)对于禁止出境的文物范围作了具体明文规定;三、如果自己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携带出境的话,可以向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文物出境应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原国务院文物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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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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