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当你完成货物申报时,该行为已经构成既遂。具体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三条,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换言之,在申报后实施的退运并不会使得既遂状态发生变化。
后续案件是否可能涉嫌走私犯罪,主要得看涉案货物是否达到走私废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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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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