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为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我国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或者要求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供补充信息。必要时,海关可以对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通过与出口成员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开展核查。
如果出口商、生产商或主管部门未按照核查规定对书面要求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足以让我国海关判定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或者核查访问请求被拒绝的,则我国海关可以确定货物不符合原产资格,并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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