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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中以单位名义是否就认定为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23-11-29 10:40:00     浏览:507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公司名下的物流转运平台因为涉嫌走私被起诉了,但是检察院不愿意认定为单位犯罪,我们明明是公司,为什么会说是个人?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对外开展业务和活动是必要条件之一,此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即单位是为开展合法经营成立并且成立后以合法经营活动为主的单位。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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