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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与违反海关监管的区别在主观故意吗?
    发布时间:2023-12-05 11:35:13  浏览:436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有一起销售海关监管货物的案件,被定性为走私,后来到了检察院就有争议,因为我司因交货时间紧的原因,以同等品质的国内料置换了保税料,缉私机关认定我司有主观故意偷逃税款,请问一旦有主观故意就是走私吗,那么它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区别在哪里?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根据《海关法》,对于走私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而“逃避海关监管”本身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因此,区别走私与违反海关监管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而不是偷逃税款主观故意。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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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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