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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案前积极配合调查,但是最终被缉私上门带走,请问能否算自首呢?
发布时间:2023-12-08 23:41:48     浏览:790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朋友之前有帮别人做过一些假单证,用于食品出口。案发前他都如实向调查的缉私警官说了,没想到最终还是被警官上门带走,请问他之前配合调查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上述规定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于一般自首,要符合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要件,目前看来,你的朋友欠缺“主动到案”这一要件。对于特别自首,则要求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目前,你的朋友暂时似乎也不存在该情形。不能以自首论处。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自首
  • 主动到案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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