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上述规定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于一般自首,要符合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要件,目前看来,你的朋友欠缺“主动到案”这一要件。对于特别自首,则要求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目前,你的朋友暂时似乎也不存在该情形。不能以自首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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