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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不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濒危野生动物进境也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吗?
发布时间:2023-12-10 23:39:41     浏览:606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做爬宠贸易的,之前我有进口过一些爬行动物,这些动物虽然是被例如CITES附录Ⅱ的,但在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并没有被收录。现在海关说我涉嫌走私珍贵动物,请问这样合理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会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当然,实践中争议更多的地方在于如何认定其保护等级和价值。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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