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针对非涉税违规行为,也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申请免罚。
贵司的情况,要考虑是否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如果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主动披露该违规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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